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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农垦农场公司制改革中鼓励创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 来源: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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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关于海南农垦农场公司制改革中鼓励创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背景和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为保障海南农垦农场公司制改革顺利推进,加强激励、鼓励创新,增强微观主体内生动力,提高盈利能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提高潜在增长率,同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省国资委根据省深化农垦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会同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制定出台了《意见》。

  《意见》贯彻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一轮农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5〕12号)、《关于海南农垦农场公司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16〕176号)等农垦改革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国资监管规定,直奔主题,按照“鼓励创新,规范交易,监督纠错,考核激励,追责容错”的思路,分为五部分,提出指导意见。

  问:《意见》中如何界定省国资委、海垦控股集团以及农场公司三者的关系?

  答:《意见》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省国资委对海垦控股集团实行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海垦控股集团依法对农场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但不干预农场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农场公司对海垦控股集团负责,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问:《意见》主要“鼓励”海南农垦农场公司制改革在哪些方面的创新行为?

  答:《意见》提出通过落实农场公司的经营自主权,鼓励其面向市场改革创新。凡是有利于降低成本、增加收入,有利于盘活低效无效资产,有利于职工增收、国资增值的措施坚决支持鼓励。一是在集团战略规划引领下,突出主业发展(年度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全面预算管理报集团备案后实施);二是自主决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随行就市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和营销策略,橡胶、胡椒等大宗产品进入现货市场交易或按市场公开价格定价;三是在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前提下,依规定程序可以用土地经营权和收益权等权益对外合资合作;四是对历史造成的“僵尸企业”及不良低效资产加快处置或对外租赁承包;五是推进农场公司二级以下实体股权多元化,多种方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管理层和员工多种形式持股。

  问:《意见》如何“规范”海南农垦农场公司制改革中农场公司的投资和资产交易行为?

  答:《意见》提出通过全面推行国有资产进场公开交易(交易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竞价公开),规范农场公司投资和资产交易行为。

  一是规范农场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和融资行为等工作程序和制度,聚焦主业、管控非主业投资,控制风险,限额以上重大项目投资、以及涉及土地变性调规和非农开发建设,报集团统筹实施。

  二是规范农场公司产权转让、增资和资产转让的管理制度,资产交易活动应当进场公开进行,非公开协议转让以及涉及农垦八大产业骨干企业的改制和重大资产资源的重组,报集团统筹实施。内部职工租赁“经营田”和场外人员租赁农场土地实行公开竞价。农场公司处置有经济纠纷、历史遗留问题的资产,资产评估可能难以充分发现其市场价值的,少于5家意向者的须报集团批准才能组织竞价交易。

  问:海南农垦农场公司制改革中的监督体系如何建立?

  答:《意见》提出要健全农场公司的监督体系。一是出资人监督,集团通过派出监事会、实施会计委派制度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立起涵盖农场公司内部审计、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工作体系。二是企业内部制度监督,建立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制度监督。三是落实党组织“两个责任”(注: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推进职工民主监督。四是完善跟踪纠错措施,海垦控股集团要及时发出财务预警、风险提示并抓紧纠偏处理。

  问:《意见》提出的薪酬激励机制有哪些?

  答:《意见》提出通过建立科学的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激励机制。一是考核和薪酬挂钩,海垦控股集团负责考核农场公司党委和董事会,重点考核党委书记、董事长,农场公司党委和董事会负责考核农场公司经理层,推行经理层成员契约化管理。二是积极推行股权激励、管理层持股等中长期激励办法。

  问:《意见》提出哪些责任追究的情形?

  答:1.在决策审批中,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2.在中介服务方面,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3.在资产管理中,遗漏或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应收账款无人催讨;仓库管理无人过问;各种收入不上交,不该付的应付款无条件支付;对清产核资中已认定损失经批准核销的资产,未建立“账销案存”制度落实管理;未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权属登记或变更手续。

  4.在资产交易中,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和资产等;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5.在对外合资合作中,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投资合同、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投资企业管理失控;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问:《意见》如何进行责任追究?

  答:《意见》通过“一堵一疏”,在追究违规经营责任的同时,配套建立改革创新免责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从公司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产交易、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和其他等十个方面,提出了非常全面、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意见》主要强调农垦改革实际工作中比较突出的五种情形的责任追究。同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注:把创造性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相关政策,与故意违背政策、有法不依区别开来;把改革创新中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的失误,与盲目决策、以权谋私区别开来;把因不可抗力或难以预见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与未尽职尽责、消极无为区别开来。)建立改革创新容错机制,为想干事、敢干事的干部免责,健全正向激励机制。



关于海南农垦农场公司制改革中鼓励创新规范行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