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依据不同情况递交相应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1.宅基地灭失:灭失证明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3.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
4.依法没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没收、征收、收回决定书。
5.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6.无法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公告作废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如原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及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登记状况的证明)。
以上材料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文档,每个文档小于15M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