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民办初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立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申请条件
1.县辖区内。2.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3.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地点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基础教育岗
六、办理人
沈 兵
七、办理材料
1、《海南省民办学校审批表》一份;2、《关于创办x x学校(幼儿园)申请报告》一份;3、县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原件、复印件;4、县公安消防大队颁发的消防安全意见书原件、复印件;5、县卫生局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原件、复印件;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7、学校章程、理事会或决策机构人员名单;8、学校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9、校长(园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食堂员工健康证原件、复印件
八、联系方式
0898 - 86225065
九、办理流程
十、乘车路线
乘坐海汽公交1号、2号、3号线到县财政局站(县教育局)
十一、办理民办学校(幼儿园)办学许可证不收费。
附:海南省民办学校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