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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1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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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实施办法

 

《办法》中的无户口人员包括因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 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 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

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

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出生医学证明》上未填写父亲信息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凭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市县(市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

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当事人可向市县(市辖区)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拟落户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到原户口注销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5、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经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6、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可向签发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本人可凭超过有效期限的户口迁移证或者经签发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核实户口迁移证存根后,在原籍随父亲或者母亲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本人户口迁出时,户口未随父母的

可凭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补发的《户口迁移证》到原籍父亲或者母亲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其他人员

可在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核验过期的《户口迁移证》或者核实户口迁移证存根后,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7、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8、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提交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流程

向拟落户地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无户口人员申请登记户口应当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审批表》,说明落户事由和有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受理,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全的,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注明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办理时间

派出所受理申请后一般10日内完成调查

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受理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申请后,社区(驻村)民警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情况复杂、调查核实困难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后可适当延长调查核实时间;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意见并报县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县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县公安局审批;县公安局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公安派出所接到审批决定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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