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依据不同情况递交相应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互换:
(1)互换协议书;
(2)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以及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文件。
2.继承: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4.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决定: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行政决定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如原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及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登记状况的证明)。
以上材料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文档,每个文档小于15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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