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依据不同情况递交相应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灭失证明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3.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
4.依法没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没收、征收、收回决定书。
5.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6.无法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公告作废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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