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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
二、行使依据
国务院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三、办理主体
琼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申请条件
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2、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3、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卫生局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各年度工作总结;
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8、《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六、法定期限
30天
七、承诺期限
2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地点及部门
琼中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一、办理人:宋英婷
十二、联系方式:86232916
十三、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1个工作日内)→审核(15个工作日内)→审批(8个工作日内)→窗口发件(1个工作日内)
十四、办理结果
1.结果类型:证照
2.结果名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
十五、乘车路线
乘坐琼中海汽公交2号线、3号线到百花廊桥站下(县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