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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育登记与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18-07-03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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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印发了《海南省生育登记与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文件精神,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的相关要求,打造我省高效便捷的计划生育服务登记平台,进一步提升计划生育为民服务工作质量,有效压缩节约群众办事时间成本,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主要流程

  (一)符合办证对象情况。户籍在我省或居住在我省的育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制度。

  (二)负责办证情况。乡镇(街道、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计生办)负责生育登记服务工作。

  (三)办证提交材料情况。办理《生育服务证》提交以下资料:1.结婚证;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等材料。子女死亡的,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其他情形的可由村(居)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四)领证情况。夫妻凭意愿领取《生育服务证》,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

  办理的乡镇计生办领取或者在省内任何一个办证点领取《生育服务证》,也可委托村(居)计生员代领。

  三、注意事项

  (一)遗失《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对象(申请人)可向原发证单位报告并重新办理。

  (二)《生育服务证》实行免费办理,禁止任何形式的违规收费;办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拒绝、推诿、拖延,不得随意设置任何前置条件,不得随意增加办理证明环节和证明材料。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育服务证》作废,并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1.违反国家和《条例》规定擅自终止妊娠;2.遗弃子女;3.借收养、代养名义或者以送养、寄养方式再生育子女;4.谎报婴儿性别或者死亡;5.其他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形。

  (四)外省户籍流入本省的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或者第二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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